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部分法令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令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烟草专卖处理,有方案地安排烟草专卖品的出产和运营,进步烟草制品质量,保护顾客利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总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出产、出售、进出口依法实施专卖处理,并实施烟草专卖答应证准则。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烟草专卖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作业,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进步烟草制品的质量,下降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损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制止或许约束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止青少年吸烟,制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当地实施烟草专卖处理,应当按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则,照料民族自治当地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当地的烟叶栽培和烟草制品出产给予照料。
第二章 烟叶的栽培、收买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出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能够在集市贸易商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栽培应当量体裁衣地培养和推行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安排供给。
第九条 烟叶收买方案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方案部分依据国务院方案部分下达的方案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烟草公司或许其托付单位应当与烟叶栽培者签定烟叶收买合同。烟叶收买合同应当约好烟叶栽培面积。
烟叶收买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分等定价的准则拟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许其托付单位按照国家规则的收买规范、价格一致收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买。
烟草公司及其托付单位对烟叶栽培者按照烟叶收买合同约好的栽培面积出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的规范分等定价,悉数收买,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买烟叶发作的胶葛。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方案由国务院方案部分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部分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有必要签定合同。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出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出产企业,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核准挂号;其分立、兼并、吊销,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并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改变、刊出挂号手续。未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答应证的,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不得核准挂号。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出产企业为扩展出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许技术改造,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值方案由国务院方案部分下达。烟草制品出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值方案,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国务院方案部分下达的方案,结合商场出售状况下达,当地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出产企业下达超产使命。烟草制品出产企业依据商场出售状况,需求超越年度总产值方案出产卷烟、雪茄烟,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全国烟草总公司依据国务院方案部分下达的年度总产值方案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品种的卷烟产值目标。省级烟草公司依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品种的卷烟产值目标,结合商场出售状况,向烟草制品出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品种的卷烟产值目标。烟草制品出产企业能够依据商场出售状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值方案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品种的卷烟产值目标恰当调整。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出售和运送
第十五条 运营烟草制品批发事务的企业,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核准挂号。
第十六条 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事务的企业或许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检查同意发给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现已建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的当地,也能够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检查同意发给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分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商标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拟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八条 国家拟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规范。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制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映、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出产、出售。
制止出产、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有必要由省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邮递或许自运烟草专卖品有必要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授权的组织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递、
异地带着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规则的定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我国境内带着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规则的定量。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出产和出售
第二十五条 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有必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答应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的方案以及与烟草制品出产企业签定的订购合同安排出产。
第二十七条 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出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出产企业答应证的烟草制品出产企业。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国务院规则,处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事务、运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事务或许在海关监管区域内运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事务的企业,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获得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答应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答应证的企业,有必要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的规则,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报送进货、出售、库存的方案和报表。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违背本法规则私行收买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则的价格收买违法收买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买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许超越准运证规则的数量邮递或许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处以罚款,能够按照国家规则的价格收买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送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超越国家规则的定量异地带着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答应证出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答应证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许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运营烟草制品批发事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封闭或许中止运营烟草制品批发事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运营企业答应证运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事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事务或许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事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运营上述事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答应证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事务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运营烟草制品零售事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第三十六条 出产、出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出产、出售,并处分款。
出产、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侵权行为,
补偿被侵权人的丢失,能够并处分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不合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毁掉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情节细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烟草公司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假造、变造、生意本法规则的烟草专卖出产企业答应证、烟草专卖运营答应证等答应证件和准运证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烟草公司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私运烟草专卖品,构成私运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私运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私运罪的,由海关没收私运货品、物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烟草公司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有权对本法实施状况进行检查。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实行职务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回绝、阻止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实行职务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理处分法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子的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子的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交还,能够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烟草公司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许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议的,当事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拟定实施法令。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