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未促进合同建立,索要居间酬劳不支撑
案子简述:原告向法院申述称,被告托付原告居间署理承购房子,2004年1月14日,原告伴随被告看了坐落本市徐家汇路135弄21号602室的房子,被告并在看房承认书上签字。过后,被告使用原告供给的中介信息避开原告另行与原告介绍的出售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违背两边的协议,申述要求被告付出居间酬劳人民币13500元,违约金人民币13500元。被告答辩称:被告未与原告签定居间合同,被告确真实原告供给的买受方看房承认书上签名,但上面房子地址一栏原先是空白的,其只知是永业公寓,所以去看了房。但原告并非是独家署理销。
(2004)卢民三(民)初字第**号
原告:上海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刘**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申述称,被告托付原告居间署理承购房子,2004年1月14日,原告伴随被告看了坐落本市徐家汇路135弄21号602室的房子,被告并在看房承认书上签字。过后,被告使用原告供给的中介信息避开原告另行与原告介绍的出售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违背两边的协议,申述要求被告付出居间酬劳人民币13500元,违约金人民币13500元。原告并向法院供给了看房承认书、房地产登记册材料、工作人员证人证言等依据。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与原告签定居间合同,被告确真实原告供给的买受方看房承认书上签名,但上面房子地址一栏原先是空白的,其只知是永业公寓,所以去看了房。但原告并非是独家署理出售系争房子,原告所带看的房子已由华夏公司介绍看房在先,且在华夏公司的介绍下,促进了其与系争房子原权利人的房子生意,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仅伴随被告看房,未促进生意合同建立,按法律规则不得要求付出酬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并向法院供给了被告托付华夏公司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华夏公司的看房承认书、房地产生意居间合同、付出华夏公司中介酬劳的发票、华夏公司盖章的工作人员阐明等依据。
法院经审理承认如下现实:(1)2004年1月14日,被告在原告供给的《买受方看房承认书》上签名,该承认书约好被告托付原告居间署理承购房子事宜。并约好被告不得使用原告供给的中介服务信息避开原告另行与原告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托付事项的生意。若违背,被告应付出违约和约好的服务酬劳,违约金和服务酬劳为生意合同所确认的房子成交总价的1%。该承认书看房记载的房子地址一栏填有“徐家汇路135弄21号602室”的内容。(2)2004年1月8日,原告与出售方签定了托付生意合同,出售方托付原告出售“徐家汇路135弄21号602室”房子。(3)2004年1月2日,被告托付华夏公司求购系争房子。(4)被告与系争房子权利人于2004年1月19日签定生意协议。被告已向华夏公司付出居间酬劳。
判定成果
上海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付出酬劳及违约金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判定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
事例分析
本案是一
同居间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订约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居间人促进合同建立的,托付人应当付出酬劳。本案的原告作为居间人,不光应向被告供给订约的房地产信息,并且还要尽力促进被告与出售方的生意建立,只要上述条件具有,原告才有权收取被告的酬劳。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系争房子原权利人不是仅托付原告一家出售房子,原告尽管伴随被告看房,但不能确定现已履行了作为居间人应尽的居间责任,现已促进合同建立。被告与系争房子原权利人之间的房子生意建立并非是原告促进,而是由华夏公司居间成功,并向华夏公司付出了酬劳,原告不具有向被告收取酬劳的条件。原告能够要求被告付出从事居间活动开销的必要费用,但要求被告付出酬劳及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因而法院判定未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