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开审理乔丹案,商标权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05:04浏览量:1291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胶葛案有了新进展,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最高法揭露审理乔丹案,商标权胶葛怎么处理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事情经过】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再审恳求人迈克尔·乔丹与被恳求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胶葛系列案子。整个庭审继续了4小时之久,而“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乔丹公司”是否是歹意注册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法令解读】
争议一:“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对应?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危害其名字权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吊销争议商标的恳求,但商评委裁决争议商标予以保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定保持商评委裁决。
尔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
一向以来,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自己发生直接联想,是否危害其名字权。
26日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署理人以包含许多新闻报道在内的资料为证,着重中文“乔丹”指代的便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名字标识,应该遭到法令维护。
但这一观念遭到了“乔丹公司”辩驳,其署理人称,“咱们提交了相关依据阐明我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经过我国安排代码组织查询,我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乔丹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最早的企业现已在恳求人成名之前就有。”
“乔丹公司”方面以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一般的姓氏,许多新闻媒体顶用乔丹来指代英国一位十分有名的女明星,还有美国办公厅的主任,以及NBA其他球员等,中文包含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树立一一对应的联络。
争议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歹意注册?
在曩昔的20余年时刻里,“乔丹公司”别离注册了包含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名字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清楚明了。
“明知乔丹先生,却环绕乔丹先生建立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交乔丹先生杰出名誉的歹意。”迈克尔·乔丹的署理人解说说,“乔丹公司”注册商标规模,根本涵盖了一切能够指向迈克尔·乔丹的身份标识,乃至包含家人名字,明显意图是运用商标引导顾客。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运营傍边,该企业面对的冒充以及侵权案子很多,其在运营傍边无法对正在运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运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护商标”,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现已抛弃、刊出部分商标,恳求这些商标并无歹意。
争议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顾客?
庭审过程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查询数据,称其别离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查询,成果显现,当问询“您以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联络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许存在其他联络,“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大众混杂误认。
而商评委则以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许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连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继续运用,从两边运用的广泛性、继续性、仅有对应性等方面归纳考虑,本案难以确定大众将“乔丹”或许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乔丹的联络强于“乔丹公司”。
“乔丹公司”也着重,其一切宣扬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差异。其运营二十多年已具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本身商誉的连续注册。
争议四:乔丹自己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力?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维护其建议的名字权的景象。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现已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扬,可是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建议名字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刻内,怠于行使权力。
该观念也遭到了商评委方面的支撑,其表明,商标法规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一切人或许好坏联络人能够恳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裁决吊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则。
“5年的意思便是,因在先权力人松懈或许其他原因,使得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力确实定性发生合理信任。”商评委称“乔丹公司”已稀有10件乔丹系列商标取得注册超越5年,耐克公司曾对其间数件商标提出异议复审,抛弃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
商评委还表明,“乔丹公司”恳求注册并开端大规模继续运用乔丹商标的时刻能够追溯到2000年前后,至2012垂暮克尔·乔丹提出名字权建议时,“乔丹公司”运用乔丹商标的产品现已内行业界独占鳌头,“乔丹公司”对商标法令的信任、继续许多运用乔丹商标,使其构成明显价值,相关利益应归属为商标运用人。
而迈克尔·乔丹方面则回应称,耐克公司一向在对“乔丹公司”商标恳求提出异议(注:迈克尔·乔丹在上世纪90年代便将自己的相关权益独家答应了耐克公司),可是耐克公司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提出异议,并不需要就这些详细事项事前取得迈克尔·乔丹的答应。
各方激辩四个小时后,法庭宣告关庭,案子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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