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1 21:27浏览量:1443
醉酒驾驭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驭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醉酒驾驭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酒驾驭”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归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归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景象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假如明知而成心喝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况后驾驭机动车,根据“原因自在行为”理论,其仍要承当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喝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况后又驾驭机动车行进,根据“主客观共同”的准则,惩罚不该对此种行为人毅力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分。
醉酒驾驭机动车要在路途上进行。 “路途”与交通肇事罪中的“路途”规模相共同,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即但凡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都能够称之为路途。
驾驭的是机动车。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含大型轿车、小型轿车、专用轿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驭员。
风险驾驭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明知自己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或许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损害到公共安全而期望或听任这种状况的发作。
醉酒驾驭罪的确定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已然都规则在损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便是侵略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差异。其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要,片面方面不同。风险驾驭罪在片面上持期望或听任的成心。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错违法,片面上只能是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片面上是成心,而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片面上为过错。
其次,在行为办法上不同。风险驾驭罪只包含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含一些违背交通安全办理法令法规的行为,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务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破、投毒”以外但犯风险性适当的风险行为。不该包含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呈现损害成果上不同。风险驾驭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需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形成实践的损害成果;交通肇事罪为成果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为风险犯。
再次,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风险驾驭罪是一种较轻的违法,由于究竟没有发作损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都要求形成严峻的结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不同。
醉酒驾驭罪立案规范对经查验驾驭人血液酒精含量到达醉酒驾驭机动车规范的,一概以涉嫌风险驾驭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在呼气酒精测验或许提取血样前又喝酒,经查验其血液酒精含量到达醉酒驾驭机动车规范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验到达醉酒驾驭机动车规范,在提取血样前逃脱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根据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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