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9 15:13浏览量:747
网友咨询:
?结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待遇为月薪酬3000元,签合同时,公司人事说新员工要先签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薪酬为2000元。假如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假如达不到公司规则的成绩要求,则公司将不再持续聘任。工作了两个月,公司告诉我免除合同,理由是“试用期不符合选用条件”,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依据《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因而,公司与万先生签定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其次,依据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万先生如有依据证明公司许诺劳作合同期薪酬为3000元,而规则试用期薪酬为2000元,能够要求公司承当未足额发放劳作者劳作报酬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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