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18:01浏览量:2174
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好,因为缺少法令知识,有些约好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归于无效约好,这类约好对当事人没有法令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背这类约好时,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律海扬帆小编这些无效约好进行整理,希望能协助我们防止危险。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好
无效约好之一:离婚后必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力。在不违背婚姻法令、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在,不受别人干与。离婚协议中约好的约束再婚条款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
无效约好之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则的公民人身权力,在不违背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令、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在,不因与别人的洽谈行为而受到约束。
离婚协议中约好的制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约束,违背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令规则。因而,离婚协议中相关制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好之三:限制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承继权
承继权是被承继人逝世后才开端的权力,法定承继人的承继资历只能由被承继人自己撤销,不能由别人干与。
除非是被承继人以遗言的方式予以撤销某承继人的承继资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制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承继权,既违背法令规则,也无实际意义。
无效约好之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好归子女一切
夫妻共有房产约好归子女一切,实为对子女的赠与。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触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处理一切权改变手续为准。
因而,若离婚协议只约好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处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好之五:约好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今后
哺育子女是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但该责任有时间限制,即在子女18周岁曾经,爸爸妈妈有抚育教育子女的责任,在子女18周岁今后,若子女无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呈现,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即告免除。
在子女18周岁今后,爸爸妈妈对子女的协助归于自愿行为,没有法令的强行性限制。
此外,依据法令规则,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爸爸妈妈一方经济条件有限,日子困难,也能够要求下降抚育费的付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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