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明责才能保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0 01:43浏览量:2102

【案子看台】
事例一,房东以房客违背合同拖欠租金和物业费用为由,提早免除合同,租期未到,房东就把房客的东西全都清了出来。但房客才装饰不久的店面,花了不少装饰费,谁来承当这些丢失呢?事例二,房客拖欠房租,但房东的店面却无合法批建手续,那么房东能讨回房租吗?
【事例一】
房客违约,被“扫地出门”
法院判令房东补偿房客装饰丢失60%
2007年11月一天,丽婷租下的湖滨六里一间店面被房东换掉了钥匙,且店内一切物品被房东搬进车库里,但是租期还没有到。被如此“扫地出门”,丽婷心有不甘,所以就把房东小西告上法庭。
本来在2005年8月28日,丽婷和小西签定一份房子租借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好由丽婷向小西租借坐落湖滨六里一间店面,月租1400元,押金1400元,租期自2005年10月5日至2010年10月5日;租借期间,丽婷应负担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小区办理服务费等费用;租期内两边均不得托故免除合同,违约方有必要双倍补偿对方丢失。
合同签定后,丽婷付出押金,并交清自2005年10月5日至2008年1月5日的房子租金,请人装饰店面以备运营。
但是2007年6月,房东小西被地点小区物业申述,法院判令小西应当缴清物业办理费和公共修理金。小西说,这场官司是房客违约形成的,房客从没有交过物业费,才导致自己被物业申述,最终还要替房客垫支数千元物业费和水电费。所以同年11月16日,小西锁了店面,请搬迁公司把丽婷店内东西搬了个精光,并悉数堆放在地下车库。
丽婷以为,小西将店面封闭,导致她无法经营,应该补偿她双倍装饰费用。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丽婷承租店面后长时间未交纳水电、物业办理等费用,其片面上具有歹意性,小西有权免除与她签定的租借合同,但小西强行停止租借合同欠妥,应补偿丽婷装饰丢失并交还多收取的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月5日的租金。鉴于丽婷违约在先,可酌情减轻小西的补偿职责,故法院判令房东小西应补偿装饰丢失的60%,小西须返还丽婷租金和押金算计3869元,并补偿装饰丢失9769元。
【事例二】
违建房子,讨不回房租
房东无法证明对房子具有一切权或使用权,租借合同无效
2006年10月18日,阿旺和小曾签定一份《房子租借合同书》,约好由阿旺将坐落思明区后埭溪路一间105平方米的店面出租给小曾,月租金3000元,租期15年;并约好小曾拖欠租金半个月以上,阿旺有权免除租借合同,回收房子及追回所欠租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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