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7 02:02浏览量:1504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宅借款中第二套住宅确定规范的告诉》,告诉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宅借款中居民家庭住宅套数,应根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含借款人、爱人及未成年子女,实践具有的成套住宅数量进行确定。以下是告诉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宅借款中第二套住宅确定规范的告诉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宅城乡建造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经营办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我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告诉》(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宅借款中借款请求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宅确定规范,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宅借款中居民家庭住宅套数,应根据拟购房家庭(包含借款人、爱人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践具有的成套住宅数量进行确定。
二、应借款人的请求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有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经过房子挂号信息体系进行借款人家庭住宅挂号记载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成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有查询条件而不能供给家庭住宅挂号查询成果的,借款人应向借款人提交家庭住宅实有套数书面诚信确保。借款人查实诚信确保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载。
三、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借款人应对借款人履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宅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初次请求使用借款购买住宅,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子挂号信息体系(含预售合同挂号存案体系,下同)中其家庭已挂号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宅的;
(二)借款人已使用借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宅,又请求借款购买住宅的;
(三)借款人经过查询征信记载、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方式的尽责查询,坚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宅的。
四、对能供给1年以上当地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请求住宅借款的,借款人按本告诉第三条履行差别化住宅信贷政策。
对不能供给1年以上当地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请求住宅借款的,借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宅信贷政策履行;产品住宅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给严重的区域,商业银行可根据危险情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宅借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子挂号信息体系建造作为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齐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体系;没有树立房子挂号体系的城市,要加速建造。2010年年末前各设区城市要根本树立房子挂号信息体系。
要加强住宅信息查询办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厉依照《房子权属挂号信息查询暂行方法》(建住宅〔2006〕244号)及《房子挂号簿办理试行方法》(建住宅〔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成果。对供给虚伪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我国人民银行
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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