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闯祸罪的确定规范是什么?交通闯祸罪的量刑规范和立案规范又分别是什么?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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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闯祸罪规范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分作业的悉数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悉数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事务和确保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详细地说,包含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驭人员,如火车、轿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作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办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背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实行自己的职责,都或许形成严峻交通事端。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作严峻事端,形成严峻后果的,也构本钱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指出,“在偷开轿车中因过错撞死、撞伤别人或许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闯祸罪[2] 与他罪并罚”这一解说阐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闯祸罪,并不以闯祸行为发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3]
(二)客体: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必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安全紧相连,一旦发作事端,就会损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形成公私产业的广泛损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损害公共安全违法。
(三)片面方面:过错
片面要件本罪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
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形成的严峻后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行为人在违背规章制度上或许是知法犯法,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
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发作严峻事端,形成严峻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形成了严峻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行为。
交通闯祸罪量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
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交通闯祸罪立案规范
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应当立案追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布告、11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1)逝世1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2)逝世3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3)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则,交通闯祸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5)严峻超载驾驭的;
(6)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契合上述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查。应当留意,关于交通闯祸案子是否决议立案,一是要辨明事端职责,二是要看是否契合上述司法解说的详细规范。假如行为人只要违章行为,并未形成严峻后果的,则不以违法论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