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前后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13:39浏览量:403
有的当事人离婚进程是苦楚和绵长的,在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进程中,能够发生二份乃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终一份离婚协议处理离婚挂号手续。
首要应该着重,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能,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刻还有约好。已然已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局挂号之前所发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有了收效条件。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中触及到的约好,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约好没有触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曾经的离婚协议的约好为有用,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挂号中的离婚协议没有触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好有矛盾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
相关事例:
林某(男)与桃某(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挂号成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挂号离婚。在从2004年3月开端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发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定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定时刻: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一、两边自愿离婚;
二、 两边无子女,不存在抚育争议;
三、关于房产:坐落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一切;坐落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一切。
四、 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一切,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两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一切。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定时刻:2004年6月12日在处理离婚挂号时达到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一、 两边自愿离婚;
二、 两边无子女,不存在抚育争议;
三、 坐落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一切;坐落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比例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一切。
四、 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定时刻:2004年12月2日,离婚挂号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两边已于2004年6月12日处理离婚挂号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申述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原、被告又签定了补充协议一份,依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付清,但现时刻早已超越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付出,故申述要求男方付出。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两边就离婚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到离婚协议,且处理结束了离婚。但在处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法,向男方朋友和家人分布凌辱、诋毁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胁下,男方不得已容许女方付款十万的条件,因而,付款并不是男方的原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理应恪守。现离婚协议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胁迫使情况下签定,并未向法院供给相关依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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