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失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06:21浏览量:1064
美容整形失误是否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这一问题关系到因美容整形引发的危害赔偿案子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实践中一般以为,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形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情终究是否归于医疗事故不能混为一谈,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认美容危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为患者施行美容手术的主体。假如患者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组织承受美容,发作不良后果契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按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组织管理法令》之有关规则,医疗组织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阅合格,予以挂号并发给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医治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假如患者是去一般美容店承受美容,发作不良后果则不归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子。
这种简略依照美容组织的性质加以区分的办法是存在缺点的。因为在实践中,美容整形只能够分为两类,其一为医疗美容,其二为一般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法令》规则:“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许侵入性的医学技能办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状进行的修正与再塑。”医疗美容在性质上归于医疗行为,即便不是由正式的医疗组织进行的,假如形成危害也应该归于医疗事故。仅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则,似不应该适用该法令,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4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依然应该适用。至于一般美容,有时也称为日子美容,因为其不归于医疗行为,故不只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也不应该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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