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超过期间的非凡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9 23:06浏览量:2393

期间耽搁的处理内行政诉讼中,可能会发作某种妨碍,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行政诉讼法》本来规则,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合理事由耽搁诉讼时效的,从妨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请求延伸,是否延伸由人民法院决议。这种关于期间耽搁的规则相同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的实践标明,这种规则不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因而,司法解释作了新的规则:当事人因本身以外的原因耽搁诉讼时效的,被耽搁的时刻不计算在内。比较于本来的规则,这儿有两个关键:一是耽搁的原因,本来是不可抗力,现在是“本身以外的原因”,本身以外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这种天然原因以外,更重要的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比方行政机关方面的延迟或法院方面误以为民事案件而耽搁等原因。二是此种状况归于“不计算在内”的除斥期间,并非在妨碍消除后能够请求延伸的期限,这儿的要害是扫除了法院的自在裁量权,归于法定事由。申述的程序条件主要是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联接联系问题。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还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时,当事人挑选弥补手法是一般准则,行政复议前置是破例,需求法令、法规的特殊规则。一起,司法终究处理是一般准则,而行政复议判决结局是破例。
但需求重视的是以下3种特殊景象的处理方式:
(一)当事人既提申述讼又请求复议的处理法令、法规未规则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既提申述讼又请求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统辖。假设最早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假设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判决便是终究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二)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申述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现已请求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相对人一旦先请求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候复议机关作出决议,假设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议,也要等候复议期限的通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接带来紊乱。
(三)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请求的处理法令、法规未规则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向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赞同撤回复议请求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则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请求的期间不予扫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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