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协议离婚后,对方不按
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切割的约好来实行,该怎么办?在此,笔者谈几点知道,以免除广大读者在这方面的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要清晰的是,这儿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两边到
婚姻挂号部分处理的离婚,而不包含在法院以调停的方法处理的离婚。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实行或不正当实行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产业切割责任,另一方能够以离婚协议为根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人以为,已然离婚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约好实行责任时,另一方直接向法院恳求实行就行了,没必要再申述。笔者以为,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存在法令约束力并不代表其具有当然的法令效能。离婚挂号时,婚姻挂号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方式上的检查,在未经法院依法承认其效能之前,就不能以为其当然合法、有用。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定、判决、调停,裁定机关的判决、经公证的债务文书等中的产业部分能够强制实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分依法承认其效能之前,不能直接恳求实行。
其二,协议离婚后,两边因实行产业切割协议发作的胶葛是否适用《合同法》,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人以为,《合同法》已清晰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规则。据此,离婚产业协议胶葛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笔者以为,《合同法》的上述规则扫除有关身份联系协议的适用是根据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部分或独自的产业切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相等的民事主体签定的,且仅触及产业处理问题,与身份联系无关。所以,理应适用《合同法》。
其三、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能够恳求法院改变或吊销原产业切割协议?这种情况下,该方的申述会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诉讼恳求得到法院的支撑,需求有充沛的依据来证明在签定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乘人之危、显现公相等景象,违背了自己的实在意思。但若是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一方能够恳求法院承认该产业切割协议悉数或部分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了国家利益(若未危害国家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实在意思,则是归于可改变或吊销的景象,而非无效景象,这一点前面已说到);(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有人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仅把存在“诈骗、钳制”的景象作为一方恳求吊销或改变离婚产业协议的理由,未包含“乘人之危、显现公正”等景象。对此,笔者以为,“乘人之危、显现公正”等景象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则;再者,司法解释在表述时在“诈骗、钳制”后边加了一个“等”字,这说明“诈骗、钳制”并非可恳求吊销或改变的仅有理由。有一点需求指出的是,在对“显现公正”这一理由进行剖析时,应根据能够查清的现实来慎重处理。由于协议两边究竟曾为夫妻,在一起生活过,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把夫妻共同产业悉数或大部分切割给对方也并非不可能。
其四、一方应在什么时限内申述(包含吊销、改变之诉;承认无效之诉以及要求对方履约之诉等),这个问题很要害。根据规则,这个时限应为一年,自处理离婚挂号之日起开端核算,且不得间断、中止和延伸。尽管《合同法》规则的是两年的时限,但《婚姻法》出于对婚姻范畴的特别考虑而将此时限削减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