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63号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法令
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挂号处理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挂号处理方法〉、〈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方法〉等规章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舞、支撑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法令》,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有运营才能的公民经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挂号,收取个体工商户运营执照,依法展开运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改变和刊出挂号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法令》和本方法处理。
恳求处理个体工商户挂号,恳求人应当对恳求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挂号处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和设区的市(区域)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处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挂号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机关),担任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挂号。
第五条 挂号机关能够托付其部属工商行政处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个体工商户挂号。
第二章 挂号事项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挂号事项包含:
(一)运营者
名字和居处;
(二)组成方法;
(三)运营范围;
(四)运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运用称号的,称号作为挂号事项。
第七条 运营者名字和居处,是指恳求挂号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名字及其户籍所在地的具体住址。
第八条 组成方法,包含个人运营和家庭运营。
家庭运营的,参与运营的家庭成员名字应当一起存案。
第九条 运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展开运营活动所属的职业类别。
挂号机关根据恳求人恳求,参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中的类别规范,挂号个体工商户的运营范围。
第十条 运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运营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挂号机关挂号的运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恳求运用称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称号挂号处理方法》处理。
第三章 挂号恳求
第十二条 个人运营的,以运营者本人为恳求人;家庭运营的,以家庭成员中掌管运营者为恳求人。
托付代理人恳求注册、改变、刊出挂号的,应当提交恳求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许资历证明。
第十三条 恳求个体工商户挂号,恳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能够直接到运营场所所在地挂号机关挂号;挂号机关托付其部属工商所处理个体工商户挂号的,到运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挂号。
恳求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能够经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向运营场所所在地挂号机关提交恳求。经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交恳求的,应当供给恳求人或许其代理人的联络方法及通讯地址。对挂号机关予以受理的恳求,恳求人应当自收到受理告诉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共同的恳求资料原件。
第十四条 恳求个体工商户注册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恳求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挂号恳求书;
(二)恳求人身份证明;
(三)运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恳求个体工商户改变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恳求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改变挂号恳求书;
(二)恳求运营场所改变的,应当提交新运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恳求个体工商户刊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恳求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刊出挂号恳求书;
(二)个体工商户运营执照正本及一切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恳求注册、改变挂号的运营范围触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规则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在恳求挂号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并向挂号机关提交相关同意文件。
第四章 受理、检查和决议
第十八条 挂号机关收到恳求人提交的挂号恳求后,关于恳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受理。
恳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挂号机关应当当场奉告恳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恳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恳求资料的,挂号机关应当受理。
恳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过错的,挂号机关应当答应恳求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挂号机关受理挂号恳求,除当场予以挂号的外,应当发给恳求人受理告诉书。
关于不契合受理条件的挂号恳求,挂号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恳求人不予受理告诉书。
恳求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挂号领域的,挂号机关应当即时决议不予受理,并向恳求人阐明理由。
第二十条 恳求人提交的恳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挂号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并发给恳求人准予挂号告诉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求对恳求资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挂号机关应当指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并填写恳求资料核对状况报告书。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挂号恳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关于以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提出恳求并经挂号机关受理的,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挂号恳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挂号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挂号机关作出准予挂号决议的,应当发给恳求人准予个体工商户挂号告诉书,并在10日内发给恳求人个体工商户运营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发给恳求人个体工商户挂号驳回告诉书。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挂号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担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另行拟定。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运营执照(以下简称运营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称号、运营者名字、组成方法、运营场所、运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刻信息,正、副本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运营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运营场所的夺目方位。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挂号触及运营执照载明事项的,挂号机关应当换发运营执照。
第二十七条 运营执照丢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挂号机关恳求补领或许替换。
运营执照丢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揭露发行的报刊上声明报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挂号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好坏关系人的恳求或许根据职权,能够撤消个体工商户挂号:
(一)挂号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挂号决议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挂号决议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挂号决议的;
(四)对不具备恳求资历或许不契合法定条件的恳求人准予挂号的;
(五)依法能够撤消挂号的其他景象。
恳求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个体工商户挂号的,应当予以撤消。
依照前两款的规则撤消个体工商户挂号,或许对公共利益形成严重危害的,不予撤消。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撤消个体工商户挂号,运营者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
第二十九条 挂号机关作出撤消挂号决议的,应当发给原恳求人撤消挂号决议书。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告诉挂号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消、撤消或许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挂号机关应当依法撤消挂号或许撤消运营执照,或许责令当事人依法处理改变挂号。
第三十一条 挂号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有关规则,依托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手法,展开个体工商户信誉监管,促进社会信誉系统建造。
第六章 挂号处理信息公示、揭露
第三十二条 挂号机关应当在挂号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挂号的以下内容:
(一)挂号事项;
(二)挂号根据;
(三)挂号条件;
(四)挂号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恳求资料目录及恳求书演示文本;
(六)挂号收费规范及根据。
挂号机关应恳求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阐明、解说。
第三十三条 大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挂号机关应当供给:
(一)注册、改变、刊出挂号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则揭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挂号处理资料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挂号机关不得对外揭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伪资料骗得注册挂号,或许假造、涂抹、租借、出借、转让运营执照的,由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挂号或许撤消运营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挂号事项改变,未处理改变挂号的,由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运营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由挂号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区域居民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恳求挂号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恳求改变为企业组织方法的,挂号机关应当依法为其供给持续运用原称号字号、坚持工商挂号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方法改变方面的便当,及相关方针、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处理注册挂号、改变挂号,应当交纳挂号费。
个体工商户挂号收费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挂号文书格局以及运营执照的正本、副本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拟定。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处理暂行法令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挂号程序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