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案子中,首要的问题便是诉讼统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申述的问题。那么,想离婚要去哪个法院呢提申述讼呢?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令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假如另一方的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由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被告一方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原告的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两边均被刊出乡镇户口的,由被告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没有落户,有常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户籍地点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原告的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假如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未超越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关于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若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均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由被告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关于武士离婚诉讼的统辖问题。假如非武士对武士提起离婚诉讼,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武士一方为文职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离婚诉讼的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关于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案子,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向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统辖。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