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受轻危害怎样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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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轻危害补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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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轻危害判定规范建议您参阅以下内容:
根据人体轻伤判定规范: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许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危害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距离)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安排单个伤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许伤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许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危害后留有显着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许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许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庞的色素改动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危害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庞及功用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安排单个伤口长度达5厘米或许累计伤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则但有运动功用妨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危害呈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危害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许食管的。
相关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则,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能为根底,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拟定,为轻伤判定供给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则,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能为根底,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拟定,为轻伤判定供给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要素作用于人体,形成安排、器官结构的必定程度的危害或许部分功用妨碍,没有构成重伤又不属细微危害的危害。
第三条 判定危害程度,应该以外界要素对人体直接形成的原发性危害及结果为根据,包含危害其时的伤情、危害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剖析,归纳判定。
第四条 判定人应当由法医生或许具有法医学判定资历的人员担任;也能够由司法机关延聘或许托付的主治医生以上人员担任。
判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檀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职责予以合作。
判定人必须坚持脚踏实地的准则,应用科学的检测办法,保存案子隐秘,恪守有关法律规则。
第二章 头颈部危害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残缺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伤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伤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危害确证呈现时间短的认识妨碍和近事忘记。
第九条 眼危害
(一)眼睑危害影响面庞或许功用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危害及功用妨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危害,影响面庞或许功用的;
(五)危害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等级。
视界轻度残缺;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危害
(一)鼻骨破坏性骨折,或许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显着移位的;
(二)鼻危害显着影响鼻外形或许功用的。
第十一条 耳危害
(一)耳廓危害至显着变形;一侧耳廓残缺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许两边耳廓残缺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危害致外耳道狭隘;
(四)耳危害形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危害
(一)口唇危害影响面庞、发音或许进食;
(二)牙齿掉落或许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安排、器官危害,影响言语、咀嚼或许吞咽功用的;
(四)涎腺危害伴有功用妨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许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危害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距离)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安排单个伤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许伤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许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危害后留有显着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许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许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庞的色素改动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危害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庞及功用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安排单个伤口长度达5厘米或许累计伤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则但有运动功用妨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危害呈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危害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许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危害
第二十条 肢体软安排损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安排单个伤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许伤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用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残缺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危害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破坏性骨折或许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危害后呈现轻度挛缩、变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许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许掌骨彻底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危害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许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在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危害或许肢体软安排危害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用妨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危害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安排损伤对比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伤口对比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许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危害引起气胸、血胸或许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血肿,未呈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揉捏,呈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许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许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在外)。
第三十四条 女人乳房危害导致一侧乳房显着变形或许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危害。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危害确证胃、肠、肝、脾或许胰危害。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查看红细胞>10/高倍视界)持续时间超越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安排损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许血肿二周内不能彻底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损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残缺、变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改变或许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伤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伤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许肛管狭隘。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许附件危害。
第四十二条 危害致孕妈妈不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许脱位;外伤性椎间盘杰出;外伤影响脊髓功用,短期内能康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危害
第四十五条 烧、烫坏
(一)烧烫坏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坏,影响外形、容貌或许活动功用的。
(三)呼吸道烧烫坏。
第四十六条 冻伤对比本规范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其时伴有认识妨碍或许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危害致异物存留深部软安排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危害出血呈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安排损伤对比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安排伤口对比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危害,致人体安排、器官结构轻度危害或许部分功用妨碍的对比本规范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危害均未达本规范的,不能简略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危害均挨近本规范的,可视具体情况,归纳判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许“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判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