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0 08:14浏览量:1518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债务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按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等三种景象之一的在外。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发生的债务债务联系,两边并没有约好该债务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务也不在现行法令制止转让的领域,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好像也不属于学术界一般所了解的带有人身权特点的不行转让性。毫无疑问,债务人能够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务。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务转让行为的法令效力将必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处理法规规章。
当时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遭到必定的额度操控。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越外汇局核定的目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务行为合法有用,则其直接的结果是额定添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担负。中资银行有必要到外汇局处理外债登记手续。并发生两种或许:
一是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仍然在外汇局核定的目标限额内;
二是中资银行外债余额超越外汇局核定的目标额,将遭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法理上,债务人转让债务给债务人添加额定担负的,债务人应该承当救助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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