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公证与房产抵押登记有哪些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6 14:43浏览量:2988
在经济交往中,典当房产的现象常常发作。但不少人出于省费事或因为不懂法,往往不去相关部分处理典当挂号手续,而是挑选到公证部分处理典当公证手续。殊不知,房产典当公证并不等于房产典当挂号,临了要想完成优先受偿权却会遇到不小的阻止。
【案情】
2013年5月,张先生借给李某人民币50万元,其时约好借期为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同归还。李某为了显现自己的履约诚心,还拿出自己名下坐落在市区的一套价值60多万元的房产,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与张先生签定了典当合同,但典当合同并未交房产或土管部分处理典当挂号。
三个月的期限很快就过去了,李某因为出资失利未能向张先生归还分文本息。在屡次催收未果后,张先生遂于2013年11月份将李某告上了当地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定李某归还告贷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一起恳求法院判定承认其对李某名下的该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1月,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该套房产并未处理典当挂号,李某除欠张先生的钱外另欠下其他多人100多万元。最终,法院尽管判定李某应当归还张先生告贷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但并未支撑张先生要求承认其对李某名下的该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恳求。
【剖析】
依据公证法的规则,公证是指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典当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可见,房产典当公证主要是对签定房产典当合同的行为以及房产典当合同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并不发生房产典当合同建立的效能。而房产典当挂号则侧重于承认典当合同的法令效能,然后承认对该房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别离规则:“处理典当物挂号的部分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三)以林木典当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综上所述,只要房产典当挂号才干发生房产典当合同收效的法令作用,只要处理了房产典当挂号的,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才有权要求以该房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房产典当公证仅证明了房产典当合同建立,并不能证明典当合同现已收效,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则,债款人是不能以该房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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