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两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收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要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能够享用独生子女待遇。契合法令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则再婚后生育的孩子逝世的,能够同意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契合法令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则再婚后生育的孩子逝世的,能够同意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逝世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法令》规则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在外。
第十二条 契合《法令》规则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纪超越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能够缩短为3年。归于法令第十六条第(二)项状况的,不规则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享用《法令》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则的优待:
(一)契合《法令》规则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要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享用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许收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逝世,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要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育、离婚后不再成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两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收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要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能够享用独生子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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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约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抚育的责任。
一方不实行抚育责任时,需求抚育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
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