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区分
医疗事故等级,正确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维护患者和
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制定本规范。
专家断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断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断定严峻医疗过错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在洽谈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依照本规范确认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详细断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规范例举的景象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结果。
本规范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逝世。
(二)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用彻底损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日子彻底不能自理。例如形成患者下列景象之一的:
1、植物人状况;
2、极重度智能妨碍;
3、临床断定不能康复的昏倒;
4、临床断定自主呼吸功用彻底损失,不能康复,靠呼吸机保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断定不能康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用妨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用彻底损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或许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或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形成患者下列景象之一的:
1、双眼球去除或双眼经客观查看证明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用彻底损失;
3、双侧有功用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用肾缺失,用透析代替医治;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断定不能康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用彻底损失,不能安装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峻残缺、严峻变形景象之一,有严峻功用妨碍,或许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或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形成患者下列景象之一的:
1、重度智能妨碍;
2、单眼球去除或经客观查看证明无光感,另眼球结构危害,亮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伸>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界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彻底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彻底缺失,并伴有面子软安排残缺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用继续重度危害;
7、继续性心功用不全,心功用四级;
8、继续性心功用不全,心功用三级伴有不能操控的严峻心律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