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02:24浏览量:1096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
中华公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6号
《医疗广告办理办法》现已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卫生部决议修正,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卫生部部长:高强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医疗广告办理办法
榜首条为加强医疗广告办理,保证公民身体健康,依据《广告法》、《医疗机构办理法令》、《中医药法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使用各种前言或许方式直接或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请求医疗广告检查。未获得《医疗广告检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医疗广告的监督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担任医疗广告的检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办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榜首称号;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方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治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刻;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有必要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共同。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方式不得含有以下景象:
(一)触及医疗技能、治疗办法、疾病称号、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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