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6 14:14浏览量:728

医疗事端处理法令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经过,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端,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次序,
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开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惯例,过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端,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及时、便民的准则,坚持脚踏实地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职责清晰、处理恰当。
第四条 依据对患者人身形成的危害程度,医疗事端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结果的。
详细分级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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