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被单位解除后如何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1 02:26浏览量:1657

跨《劳作合同法》实施前后两个时段的劳作联系免除后
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条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以下简称《实施法令》)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厚和完善了我国劳作法令制度,加大了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为司法机关处理劳作胶葛供给了详细的法令依据。但因为《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了新法不溯及既往准则及表述用语的不行紧密,加上法规条文适用上循环指示、《实施法令》第二十五条关于补偿金核算年限看似清晰实则隐晦的规则等,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司法机关对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核算规范的了解不合。下面结合一同劳作胶葛事例,与各位律师同行讨论跨《劳作合同法》实施前后两个时段的劳作联系免除后补偿金及补偿金条款的适用。
【事例】
1993年7月16日,吴某入职深圳市一家电器公司,历任该公司业务员、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至劳作联系停止时月薪8700元(以下权将其作为劳作联系停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运用),从未与单位签定过书面劳作合同。2009年头,因运营不景气,单位与其洽谈免除劳作联系没能达到一致意见,便于5月27日忽然在单位门前粘贴《告诉》,以吴某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宣告停止与吴某的劳作联系,两边发作胶葛,经调停无效,吴某将单位诉至深圳市劳作仲裁委员会
【分析】
对用人单位违法停止劳作联系后,吴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数额,有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
1、吴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其停止劳作联系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以下简称月平均薪酬)×16个月,详细数额应为139200元。理由是,吴某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但从未与用人单位签定过书面劳作合同,不适用《劳作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关于“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核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其时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履行”的规则,其劳作联系停止后的经济补偿,应直接适用《劳作合同法》第47条的规则,自吴某入职用人单位之日起,核算至用人单位粘贴《告诉》、宣告停止与其劳作联系之日止,合计15年零10个月。因为吴某停止劳作联系时月薪最高才8700元,故其停止劳作联系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没有高于深圳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三倍,因而其用人单位应向吴某付出的经济补偿年限并不受《劳作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规则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的约束,而是直接依据吴某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的年限,按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其付出。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2、吴某假如以用人单位违法停止劳作联系,建议经济补偿金,则应当依据《劳作合同法》第87条之规则,依照该法第47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建议,即吴某应得的补偿金为其月平均薪酬×16个月×2,详细数额为278400元。
依据《实施法令》第25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付出了补偿金的,不再付出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核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核算。”因而,吴某在本案中建议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时,只能任选其一,假如吴某挑选了数额较高的经济补偿,则吴某在这两项建议中终究可获得的补偿数额应是278400元人民币。
第二种观念
1、吴某应得的经济补偿数额为其月平均薪酬×12个月 月平均薪酬×1.5个月,详细数额为117450元;额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数额×50%,详细数额为52200元。理由是,吴某虽未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联系是的确存在的,书面劳作合同是方式,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是实质。《劳作合同法》作为处理劳资两边劳作争议的法令规范,要处理的是两边存在的实体胶葛,而非两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劳作合同方式。因而,不管两边发作胶葛时,是否存在书面劳作合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核算,都应当适用该法第97条第三款之规则:在该法实施前,依照其时的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则履行;该法实施后,依照第46条的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年限自该法实施之日起核算。结合本案,吴某在《劳作合同法》实施前,已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14年零5个半月,依照其时的规则,即劳作部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吴某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作业时刻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该《方法》第10条还规则: 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因而,吴某在《劳作合同法》实施前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其月平均薪酬×12个月,额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劳作合同法》实施后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从《劳作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核算,因为其在用人单位作业的时刻还差几天不行一年半,依据该法第47条之规则,用人单位在停止劳作联系后,应补偿其一个半月的月平均薪酬,即月平均薪酬×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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