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居民企业差遣人员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企业所得税方面怎么规则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差遣人员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19号)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总称"差遣企业")差遣人员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假如差遣企业对被差遣人员作业成果承当部分或悉数责任和危险,一般查核评价被差遣人员的作业成绩,应视为差遣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供给劳务;假如差遣企业归于税收协议缔约对方企业,且供给劳务的组织、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组织、场所构成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常设组织。
在做出上述判别时,应结合下列要素予以确认:(一)接纳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总称"接纳企业")向差遣企业付出处理费、服务费性质的金钱;(二)接纳企业向差遣企业付出的金钱金额超出差遣企业代垫、代付被差遣人员的薪酬、薪水、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三)差遣企业并未将接纳企业付出的相关费用悉数发放给被差遣人员,而是保留了必定数额的金钱;(四)差遣企业担负的被差遣人员的薪酬、薪水未全额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五)差遣企业确认被差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历、薪酬规范及其在我国境内的作业地址。
二、假如差遣企业仅为在接纳企业行使股东权力、保证其合法股东权益而差遣人员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的,包含被差遣人员为差遣企业供给对接纳企业出资的有关主张、代表差遣企业参与接纳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纳企业经营场所进行而认定为差遣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或常设组织。
三、契合第一条规则的差遣企业和接纳企业应依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税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则处理税务挂号和存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四、契合第一条规则的差遣企业应依法精确核算其获得的所得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能照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规则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差遣行为的税收处理,要点审阅下列与差遣行为有关的材料,以及差遣组织的经济本质和履行状况,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交税责任:(一)差遣企业、接纳企业和被差遣人员之间的
合同协议或约好;(二)差遣企业或接纳企业对被差遣人员的处理规则,包含被差遣人员的作业责任、作业内容、作业查核、危险承当等方面的具体规则;(三)接纳企业向差遣企业付出金钱及相关账务处理状况,被差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交纳材料;(四)接纳企业是否存在经过抵消买卖、抛弃债务、相关买卖或其他方式隐蔽性付出与差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景象。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布告规则确认差遣企业交税责任时,应与被差遣人员供给劳务触及的个人所得税、经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和谐交流,交流被差遣人员供给劳务的相关信息,保证税收政策的精确履行。
七、各地在履行本布告规则对非居民企业差遣人员供给劳务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厉依照有关规则为差遣企业或接纳企业及时处理对外付出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