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问:“2014年2月,我和前夫李某因爱情不好分家。2016年4月,在法院的掌管下,我和李某达到调停协议,自愿离婚。2016年6月,一位债权人张某找到我,说我老公于2014年6月向其告贷十万元,告贷期限为两年,现在现已到期。张某以为,这笔告贷为我与李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一起债款,我也有归还的职责。现在无法找到李某自己,要求我归还该笔告贷。我想问:李某告贷时,我和李某现已分家,现已办理了
离婚手续,且对告贷毫不知情,这笔告贷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我有归还职责吗?接下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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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清晰规则: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该一起归还。
一般情况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一般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当一起归还。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在外。
夫妻一起债款有两个破例景象:一是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二是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假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款,契合上述两个景象,该债款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未告贷的夫或妻不需承当归还职责。因而,假如李某与张某未在借单上清晰该债款为李某的个人债款,您与王某亦未曾约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归各自一切,该笔告贷归于你和李某的夫妻一起债款,您有归还的职责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