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5 22:10浏览量:139
著名商标的世界法维护
关于著名商标世界维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世界公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则: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令答应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请求,制止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著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关于著名商标的仿制、仿制或翻译的图画,应回绝其注册请求;关于现已注册的与著名商标或许形成紊乱的符号,应吊销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动身的。《巴黎公约》对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仅限于制止著名商标被注和制止在同产品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而对著名商标的确认规范、界定办法等根本的条件问题没有触及。此外,公约在此规则中对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加以了时刻约束:即关于以诚笃手法获得注册或运用的商标提出注册或制止运用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越5年期限则不予维护。反之则不受时刻约束。 《Trips协议》关于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规则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大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略的原则性的说到著名商标确认规范“确认一项商标是否著名,应考虑相关职业群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含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成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别维护延及服务商标,把维护规模扩展至“不相相似的产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产品”上的维护边界,使世界市场上的著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维护。
但是,两个世界公约虽都触及了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但仍未就维护的全面问题给予彻底处理。导致在实践适用过程中的不确认性和不行操作性。与之比较,几个现行地区性商标世界公约如:1993年12月的《北美自在贸易协议》、《卡塔赫那协议》及《欧共体(统—)商标法令》规则都较为具体。特别是《卡塔赫那协议》以“未尽头”的罗列方法,指出确认著名商标的4个规范:1,有关商标的顾客群众中的知名度;2,该面标的广告或其它宣扬传达的规模;3,该商标运用的年初及继续运用的时刻;4,该商标所标明的产品的产销情况。这些规则对著名商标世界人证做出了有利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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