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拒捕是否可以被判死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18:59浏览量:2884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尊贵君、副庭长韩维中等在《法学杂志》上联合宣布《醉酒驾车违法的法令适用问题》,文内详细点评醉驾违法的量刑规范,并指出,假如醉驾肇过后不管阻拦或抵抗查看、抓捕,或为躲避处分持续驾车碰击车辆、行人,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也不扫除依法判处死刑的或许。针对立法对风险驾驭行为不完善问题,他们还主张增设风险驾驭罪。
醉驾闯祸案子行为人醉驾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尽管情节一般都比较恶劣、结果严峻、社会损害性大,但此类违法一般系直接故意违法,行为人片面上并不期望、也不寻求损害成果发作,与故意杀人和歹意驾车碰击车辆或行人的直接故意违法不同。相比之下,此类违法的行为人片面恶性不是很深,人身风险性不是很大。因而,归纳考虑片面恶性、人身风险性及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此类违法行为人不属于刑法规则的“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严格控制和稳重适用死刑动身,一般不适用死刑。
但他们也以为,关于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结果特别严峻的,如醉驾肇过后不管阻拦或抵抗查看、抓捕,或为躲避处分持续驾车碰击车辆、行人,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也不扫除依法判处死刑的或许。
闯祸者都对受害方做了活跃的经济补偿,最终闯祸者都保住了性命,那么是否活跃的补偿都能获得免死牌尊贵君、韩维中等以为,醉驾行为人依法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其法定责任。行为人实行补偿责任,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查,假如罪过极端严峻,即使其补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能够判处死刑。
尊贵君、韩维中指出,行为人真挚悔罪,活跃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获得被害方体谅的、在必定程度上减轻了其违法行为形成的损害,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分。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对违法分子量刑时,既要调查违法分子是否真挚悔罪并活跃补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又不能简略地将补偿经济损失作为从轻处分的理由。尤其是在决议是否对醉酒驾车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人适用死刑时,应取决于违法分子的罪过是否极端严峻,而不是在于是否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关于醉酒驾车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分子,假如罪过极端严峻,即使其补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能够判处死刑。
量刑应酌情考虑闯祸者的实践控制力
由于我国《刑法》仅仅抽象地规则,醉酒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明确规则醉酒的人是否依据违法时的刑事责任能力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醉酒违法是否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审判实践中,大多对醉驾违法量刑时不能由于行为人违法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践有所削弱而酌情从轻。
尊贵君、韩维中撰文指出,行为人违法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情况,反映出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风险性,而片面恶性和人身风险性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因而,对醉驾违法行为人量刑时,假如彻底不考虑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践有所削弱而不予以酌情从轻处分是不符合审判实践的,也不符合《刑法》的量刑准则,应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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