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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家住台州三门花桥的泮某与朱某均生于1963年,因泮某的父亲与朱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其时为了亲上加亲,两人从小就订了娃娃亲,并于1984年阴历10月份依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喜结连理。现两人膝下育有一子,至今未收取成婚证。婚后因为两边没有共同语言,加上朱某性情顽固,脾气暴躁,常常无故对泮某施行家庭暴力,使得泮某不堪重负。2014年12月,折磨了30年的泮某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便挑选经过诉讼来了断。
庭审中,承办法官无意间发现了泮某与朱某的亲表兄妹联系。后经细心问询,两边也都对此予以供认。
法院判定
泮某与朱某是现实婚姻联系,且两人系亲表兄妹,归于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为婚姻法制止成婚的景象之一,因而其婚姻联系不受法令的维护,据此法院判定宣告两人婚姻无效。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
法定婚龄的。我国法令规则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包含爸爸妈妈与子女、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外祖爸爸妈妈与外孙子女间的直系血亲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故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联系订立的婚姻均为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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