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股东大会 监事会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5 11:17浏览量: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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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的联系
清算中公司的机关与清算前比较,只是由清算人替代董事的位置而成为清算业务的履行和代表机关,而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两个机关仍然存在。在公司清算阶段,股东大会仍然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清算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监事会或监事不再监督董事、司理的业务运营,而改为对清算业务施行监督,以避免公司与大股东、清算人之间发作利益冲突。
(一)国外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的联系。关于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之间的联系组织,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都规则,清算人就任后,应立即查看公司财务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产业清单及财务陈述,并报股东大会承认;经股东大会承认之后,尽快向法院提交资产负债表及产业清单。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的相关法令还规则,资产负债表及产业清单在提交股东大会承认之前,有必要经监事会检查,由监事会向清算人提交督查陈述书,然后再由清算人向股东大会提交资产负债表及督查陈述书,请求其承认。《日本公司法典》第497条还规则,清算人有必要向股东大会提交业务陈述书;清算完毕时,清算人应及时编制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决算陈述书,并得到股东大会认可。决算陈述书只要经股东大会认可,才可视为清算人的清算职责免除。
(二)我国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的联系。根据我国《公司法》187、189条规则,清算组在整理公司产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后,仅须在正式清算前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计划,在清算完毕后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陈述,并经股东大会承认,不须报股东大会承认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等,也无须受监事会对清算业务的监督。与国外立法比较,我国公司清算进程不只缺少股东和股东大会的有用监督,并且从根本上忽视了监事会的监督效果,难以实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1)股东对公司产业情况了解不全面。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是反映公司剩下产业情况的直接材料,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的内容是否实在,只要经股东和股东大会检查、质询才干终究承认,股东只是检查承认清算计划,并不能彻底了解公司实践的产业情况。并且,清算计划的拟定有必要以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为根据,是清算作业的根底。(2)未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效果。股东大会对错常设机关,根据“搭便车”心思,许多小股东不参与清算会议,难以对清算业务进行有用监督。而监事会作为常设监督机关,能真实发挥监督实效。因而,我国《公司法》学习国外立法,清晰监事会在清算中的监督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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