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9 17:01浏览量:675

(一)受理条件
爱人一方或两边为再婚夫妻请求再生育子女,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再婚爱人“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二项,即再婚爱人“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三项,即再婚爱人“两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爱人日子的”。
(二)批阅程序
(1)自己请求。夫妻两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请求,并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依据请求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资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批阅表》,检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批阅。依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一方或两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安排、人事部门审阅。审阅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批阅安排团体批阅经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自己《再生育服务证》。
(三)受理时限
自同意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四)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目录
①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再婚爱人“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抖:
(1)夫妻两边提出的再生育请求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地点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两边的《居民身份证》(审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两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相片4张。
(5)夫妻未生育一方地点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状况的证明;
(6)夫妻另一方所持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地点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孩子的名字、生育时刻、孩次的证明);
(7)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再婚生育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二项,即再婚爱人“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永生育的”,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资料:
(1)夫妻两边提出的再生育请求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地点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两边的《居民身份证》(审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两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相片4张;
(5)夫妻丧偶一方原爱人的逝世证明(逝世医学证明或死于何种病、逝世时刻的证明);
(6)夫妻丧偶一方身边留有两个孩子的证明(地点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要别离写明两个孩子的名字、出世时刻);
(7)夫妻未生育一方地点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状况的证明;
(8)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契合《法令》第十七条第三项,即再婚爱人“两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爱人日子的”,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资料:
(1)夫妻两边提出的再生育请求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地点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两边的《居民身份证》(审阅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两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相片4张;
(5)再婚前夫妻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再婚前夫妻另一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7)再婚夫妻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女方或男方的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承认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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