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就能办理收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0 07:57浏览量:1219

根本案情:
90年,本市石塘镇大黄坭村72岁的黄某与其70岁的妻子陈某在其家门口拾得被遗弃的出世没几天的一女婴,在没有处理任何手续的状况遂将其抚育至1992年1月。后因夫妻俩年事已高,无能力持续抚育,在其女婿江某的介绍下,将该女婴送给本市松门镇南塘一村的潘某及张某夫妻俩抚育至今。该女孩取名为潘某。潘某、林某夫妻亦一向未曾处理过收养手续。1995年、1997年原抚育人陈某、林某相继逝世。
本年一月,因为潘某要参与高考,需处理身份证,其养父母才意识到要给她申报户口,不然会耽搁孩子的出息。他们来到了公安局,公安局人员奉告他们要供给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夫妻俩来到民政局,民政局人员奉告他们这种状况不属于他们处理规模,主张他们到公证部分进行公证,所以夫妻俩十分焦急地来到我处要求处理收养公证。
提示
本案办结后,当事人凭公证书顺畅地申报了户口,取得了身份证,参与了本年的高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为此,自己想提示当事人,有些该申办的手续要及时处理。不然,有些手续随时刻的消逝而无法处理,给自己形成终身的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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