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4 02:48浏览量:2803
日子中经常由于租房发作许多胶葛,那要是遇上承租人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问题详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有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由这条规则推论出“给付或延付租金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结论。但这条结论过于抽象,难以应对审判实践中所呈现的复杂情况。笔者不揣冒昧,以自己所承办的两个拒付或延付租金的案子,详细阐明适用上述结论过程中或许呈现的两个问题。
拒付或延付租金的确定
事例一:甲公司在陕西承建工程时,向乙公司承租了钢管、扣件等施工机械。施工结束后,甲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归还了租借物,并于当日就所结欠的租金出具了欠条(未注明详细清偿日期)。甲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租金。乙公司不能提供在欠条出具后一年内向甲公司建议权力的根据,但有在两年内向甲公司建议权力的根据。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申述现已超越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要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以租借合同胶葛为由,立案受理了乙公司的申述。但在实体处理时,却存在着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已然甲乙两边发作债务债款联系的根底联系是租借合同联系,则欠条上记载的债款归于租金,原告的申述现已超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采信甲公司的定见,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定见则以为,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其理由在于:法令之所以在一般诉讼时效的根底上还规则了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特别诉讼时效,其意图在于促进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或许为人民法院及时搜集根据,查明案情,正确、及时地审理此类案子提供方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所以规则延付或许拒付租金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其立法意图更侧重于从促进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方面考量,由于租借合同联系的实质是承租人占有租借人的租借物并有偿运用,而这种有偿性一般是以租借人占有租借物时刻的长短作为核算根据的,租金的数额也往往高于一般债务所生之孳息,一旦承租人向租借人返还了占有,时刻的推移将不再是其租金付出金额的核算根据,因而,法令有必要对承租人占有租借人租借物时租借人的权力加以约束,促进其及时、活跃的行使权力,以充分发挥租借物的经济效益,防止承租人跟着时刻的推移遭受严重的经济负担,平衡两边的利益。因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应作狭义的解说,即只要在承租人占有租借物而延付或拒付租金时,才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假如租借人与承租人已停止了租借合同联系并就租金的数额达到共同,此刻就不应再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应适用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这种解说,非但切中租借合同的实质,在考究法制的商场经济环境中更能表现诚笃信用原则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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