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造厅):
近年来,各地为习惯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进一步改进城市环境,加快了乡镇基础设备建造和旧城改造脚步,撤除了很多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房子使用人的安顿作业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很多的作业,获得了必定的成果。可是,有些当地在房子拆迁中问题较为杰出,被拆迁户团体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及抢占
商品房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当时一些当地拆迁作业中露出的问题看,其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了城市所能接受的经济能力,建造资金和安顿用房不实行,被拆迁户不能如期回迁与安顿;不依不安顿,自行过渡户过多,乃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顿;
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没有认真实行《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作业,确保城市建造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告诉:
一、城市房子拆迁建造要力所能及。依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拆迁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力所能及”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造中要实在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造,又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准则,对房子拆迁施行总量操控,按计划进行。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施行项目要依法进行监督查看。
二、对拆迁建造项目要严厉施行房子拆迁许可证。施行房子拆迁许可证批阅准则是加强房子拆迁行政办理的重要措施,因而,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依照《法令》第八条的规则严厉把关,严厉检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顿计划,拆迁建造资金不实行,以及不能依照规则实行必定份额的拆迁安顿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造项目,不得发给房子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获得拆迁许可证,私行拆迁或许在拆迁安顿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批阅要求实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办理机关要依法处分,由此形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
补偿并承当悉数职责。
三、要认真实行国务院公布《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则,在房子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许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顿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依照《法令》第十四条处理。要答应被拆迁人采纳“产权互换”方式进行补偿。拆迁人在房子撤除后有必要实行协议。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或
异地安顿用房要契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建造质量。对其配套设备,有必要同步建造,以确保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求。对遇特殊情况形成安顿用房不能如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办理机关和被拆迁人阐明原因,并采纳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则添加自行过渡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