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老公于1998年成婚,其老公于婚前(1997年)买了一套
商品房,已首付了约8万元房款,并办理了
房产证,房子总价款为35万元,其他房款以银行按揭借款的方法付出,还款期限为10年。婚后,两边以一起收入于2003年就还清了悉数银行借款本息。2004年头两边感情破裂,面对离婚,李某的老公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两边就房子产权的问题各持己见,加之这套房子现已增值,两边更是针锋相对。
两边的不同观念为:
李某以为,这套房子虽然是老公婚前购买的,但成婚前老公仅付出了8万元的首付款,大部分房款都是成婚后用两人一起收入归还的,所以这套房子应属夫妻一起产业,由两边平均分配。
而李某的老公却以为,这套房子是他婚前购买的,成婚后也是用自己薪酬还的月供,应属他的个人产业,李某无权要求分配。
律师点评:
首先是要清晰两个法令概念:一是要清晰夫妻一起产业的意义。即指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婚前产业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
婚姻订立之日起,至夫妻一方逝世或离婚收效之日止;二是要清晰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清晰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1.薪酬、奖金;2.出产、运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5.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其次是要清晰以按揭借款的方法买的房子一切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是以一起收入来归还银行借款本息的,所以只能确定该套房子的现有价值归于夫妻一起一切。而关于李某的老公来说,婚前首付的8万元房款法令确定是归于李某老公的婚前个人产业。关于房子产权的分隔,律师以为:在实践中,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原则上应当平等切割。依据出产、日子的实际需要、产业的来历等状况,由两边协议处理。依据我国《婚姻法解说(二)》第21条也只规则了:“离婚时两边对没有获得一切权或许没有获得彻底一切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子一切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但应当分两种状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产业。二是在婚后,归还房子的按揭借款是由两边一起付出的,应当归归于两边一起产业,按按揭的数额切割。
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的精力,增值部分根据一方个人产业出资在婚后获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令也视为夫妻一起产业。所以关于房子增值部分,李某是有权力建议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