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4 05:47浏览量:1111
定金的性质能够由当事人约好。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定金具有互不排挤的多重性质。例如,敌对约好金,当事人能够约好在正式缔结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好金等等,那么定金合同归于什么合同呢?请阅览下文了解!
定金合同归于什么合同
网友发问:
定金合同归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呢?
听讼网律师回答:
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定金合同归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一起,定金合同具有定金规律的效能。
定金合同相关常识
与订金的差异
在商品房买卖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令上是有显着差异的。定金是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实行而自愿约好的一种担保方式。商品房买卖中,买家实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若买家不实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实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则:定金应以书面方式约好,不得超越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方式对定金作了约好并实践付出了定金,即发生相应的法令结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实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则: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还有约好的,按约好)。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差错形成主合同无效,差错方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实践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付出手法,并不具有担保性质。商品房买卖中,如买家不实行合同责任,并不表明他丧失了恳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发展商不实行责任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当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定正式的房子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定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子买卖契约,不具有房子预售契约的法令效能,仅仅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定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定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假如认购书中约好的仅仅订金,那么就不具有定金的法令结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仍是法令结果上都有显着不同,在签定购房合一起,购房者应对此有充沛的了解,并依据自己的实践情况稳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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