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郑某婚后性情不合,互相对抱负、作业、志向均有所不同,成婚13年一直没有培育和建立起真实的夫妻爱情。被告对原告参与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医治,横加干与。1984年今后,原告克服了常人不可思议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攫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思反差增大,从而粗犷地干与原告参与竞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家至今,爱情确已决裂,恳求法院判定离婚,产业依法切割。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与原告
婚姻根底好,在原告失掉双腿的时分,是被告自动与其成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日子起居等都由被告承当,原告能在世界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屡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撑和照料分不开的,假如原告真实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育,原告有必要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寓居,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一起产业依法切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在同一单位作业,于1979年头自由恋爱、同年6月l0日挂号成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洋,因为两边性情、志向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洽谈,常因一些小事吵架,致使夫妻爱情逐步决裂,1992年5月两边分家,1993年1月29日,两边发作口角,在撕打中郑某将刘某左眼打伤住院医治,两边联系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某以夫妻爱情决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屡次调停无效,刘某坚持离婚、郑某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明愿随母亲刘某日子。现住二室一厨高楼为重型机械厂一切。家庭一起产业有: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俱、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等等。刘某参与每次世界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间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在天津长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22000元,看病、旅行等项费用38612.83元。
以上现实,有我国残联、国家体委、黑龙江省体委、省残联,齐齐哈尔市体委、市残联,广州市体委及天津市长亨假肢公司出具的材料及有关物品单据证明。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告刘某、被告郑某虽成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一起日子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家达一年之久,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且无和洽或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夫妻两边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洋表明愿随母亲刘某日子,应尊重子女的志愿。承租的高楼为重型机械厂自管房子,应由产权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按照“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某个人取得的荣誉标志,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某做假肢、看病、旅行等,现已无存款。郑某所诉刘某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判定”的规则,于1994年5月6日判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婚生子(14岁)由刘某抚育,郑某每月承当抚育费60元。至郑洋独立日子停止。郑某
三、一起产业: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某一切,自行车、组合家俱、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某一切。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一切。
四、奖碑17块归刘某一切。
诉讼费50元,刘某、郑某各担负25元,第一审宣判后,被告郑某以要求平分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某所取得的奖碑和奖金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经原审法院屡次调停无效,判定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某抚育是正确的,一起产业切割是合理的。关于刘某参与世界、国内残疾人体育竞赛所获奖碑、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我国残联查询证明,从1984年国内第一届残运会至1992年残疾人奥运会期间刘某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某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标志,有特定的人身性,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付出刘某制造假肢、看病等费用,系家庭的一起开销,已无产业可分,郑某要求平分,于法无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某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撑。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于1994年11月21日判定驳回上诉人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