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职责者没有及时
补偿,或不愿承当补偿职责的状况有许多,在这个时分受害者就会将交通肇事者告上法庭,期望得到法院公平的判定,还自己一个公正。下面是
听讼网小编找的交通肇事未补偿刑事判定书范本。
交通肇事未补偿刑事判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12月5日出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拘捕,现拘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张庆平、苏学勤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史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黄某甲、史某甲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驭豫MC8731号一般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朱阳镇至枪马公路由东向西行进至朱阳镇杨寨峪桥面上时,车辆与桥上北侧的水泥护栏挂撞,形成车辆侧翻,二轮摩托车搭车人黄某某从桥上下跌桥下当场逝世。经事端职责确定,李某某负本次事端悉数职责。经法医判定,黄某某系重度颅脑损害逝世。关于上述现实,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端确定书、报警证明、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路途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重大事端,致一人逝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查其刑事职责。恳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史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提出:1、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有伙同别人谋财害命、成心杀人的嫌疑,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查其刑事职责;2、事端发作后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活跃抢救黄某某;3、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对黄某某的母亲史某某进行补偿。故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重处分。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现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驭豫MC8731号一般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朱阳镇至枪马公路由东向西行进至朱阳镇杨寨峪桥面上时,车辆与桥上北侧的水泥护栏挂撞,形成车辆侧翻,二轮摩托车搭车人黄某某从桥上下跌桥下当场逝世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过路大众拨打“110”、“120”报警。经事端职责确定,李某某负本次事端悉数职责。经法医判定,黄某某系重度颅脑损害逝世。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补偿黄某某亲属20000元(该款由被害人黄某某老公邵文斌的家人收取)。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供给,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根据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村委会证明、
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年纪、身份及前科状况;
2、书证接警证明、灵宝市120指挥调度体系呼车受理单、到案经过、驾驭人信息查询成果单、机动车行进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成果单、黄某某户籍证明、逝世刊出证明、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证人邵某某、赵某、柴某某、陈某某、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交通事端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驭别人摩托车发作交通事端,致搭车人黄某某逝世,负事端悉数职责的现实及其到案状况;
3、书证收条、查询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对被害人黄某某亲属进行了部分补偿的状况;
4、血醇查验判定定见书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未喝酒驾驭机动车;法医学尸身查验陈述证明了黄某某系重度颅脑损害逝世。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上述根据能够彼此印证共同。
以上根据的确、充沛,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一人逝世,负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补偿被害人黄某某亲属部分丢失,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史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提出应当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成心杀人罪追查刑事职责的定见,无现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用;其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未抢救被害人黄某某、未补偿黄某某母亲丢失,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重处分的定见,无法律根据,本院亦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xx
人民陪审员 师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一x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交通肇事未补偿而要申述得到公证判定时,能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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