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7 23:17浏览量:493
劳作者因工伤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家住贵州六盘水市的张某于2009年受雇到贵州玉舍煤业公司从事井下作业,合同期5年,公司依法交纳稳妥。2011年1月11日,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后经评定为8级工伤伤残。2011年11月20日,张某调岗至公司保卫处作业。2013年3月6日,张某提出与公司免除劳作联系,一起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张某到当地裁定组织立案时,作业人员对张某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这一建议以“职工提出免除劳作联系没有经济补偿金”为由不予受理。
法令剖析
经济补偿金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免除劳作联系时,依据法令、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必定的规范付出给劳作者的补偿费用。详细到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付出张某经济补偿金有必要有相关依据方能真相大白。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则,劳作者按照本法第38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其间38条规则了劳作者有权免除劳作合同的6种景象,简略归纳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供给劳作安全保证或条件、托欠薪酬、不交社会稳妥、违背法规危害劳作者利益、劳作合同无效、其他这6种景象。依据本案客观事实,用人单位没有38条中的景象。因而,张某能否取得经济补偿金应依据38条第6项“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景象”的规则引证法令规则,若张某因工伤提出免除劳作联系是有法规作为依据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46条付出经济补偿金,相反则否则。
至此,找出张某因工伤提出免除劳作联系的法令依据必然成为本案用人单位向张某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要害。依据《工伤稳妥条例》第37条第二项的规则,本案张某在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其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付出经济补偿金。
综上,依据《工伤稳妥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2款、37条第二项的规则,劳作者在工伤后被评定为1-4级工伤伤残的,劳作联系不变,脱离岗位,不能提出免除劳作联系。但被评定为5-10级工伤伤残的,有权免除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因而,劳作者损伤在5-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提出免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合同的,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应取得经济补偿金。若还有问题,可来听讼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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