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经济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7 08:30浏览量:1482

“我爱我家”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所,开发商为西安蒂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好2005年10月底交给运用。2005年10月28日,王先生接到开发商的收房告诉,并附有一张“交款告诉书”,上面写明,处理入住手续前,除交纳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外,还需交纳3168元的“专项修理基金”。
王先生说,惧怕大修基金被开发商代收后移用,自己才计划亲身将“专项修理基金”交到房管局或相应的行政处理部门,但由于开发商没有供给“缴存告诉书”,坚持要将“专项修理基金”交于他们处理,不然将不予处理交房手续。所以他也没有处理收房手续,大修基金也未能交纳,入住时刻推迟近一年。
本年9月,王先生一纸维权诉状递到了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承当推迟交房的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7000余元。
开发商是否有权代收成焦点
昨日上午,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房子是否经检验合格”和“开发商是否有权代收专项修理基金”成为焦点。开发商托付代理人张云鹏称,开发商已将王先生所购房子如期交给,而且现已经过工程检验。但当庭开发商并没有供给“经过检验”的相关依据。
张云鹏称,公司向王先生代收“专项修理基金”并无不当。依据建设部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修理基金处理办法》(建住所[1998]213号)第五条,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份额向售房单位缴修理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修理基金,属整体业主一起一切,不计入住所销售收入。而业主王先生依据的是《西安市物业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则的“专项修理资金”的处理和运用。因而,公司向王先生代收的是建设部相关规则中的“专项修理基金”,而非“专项修理资金”,并无不当。
最终,因被告方未供给证据,法官宣告休庭,审判将于24日重新开始。“这是我处理过的榜首起有关大修基金的案件。”过后,此案主审法官蒋万利称。
房管局:大修基金不能强行代收
西安市房子处理局物业处理办公室负责人濮斌峰说,依据2005年8月起实施的《西安市物业处理条例》,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托付的单位代收,并在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按幢建账,按户核算。如果是由开发商代收,业主应当及时催促开发商将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但“代收与否”取决于两边自愿,不能强行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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