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驰名商标这一词汇简直众所周知,人人耳熟能详,可是驰名商标准则在我国现已被严峻的异化,具体表现为:
(一)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谓
驰名商标准则的初衷在于为驰名商标供给特别的法令维护,而不在于颁发某商标“驰名商标”的荣誉称谓。从严厉含义上说,
商标法上并不存在“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这样的分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特别商标,而是法令为一切商标供给的一种或许的维护“。我国驰名商标法令准则起始于工商行政部门,从驰名商标准则构建的开端就发生一种误导,无论是企业仍是一般大众都以为驰名商标是政府颁发的一种荣誉称谓。一旦某商标被确定为驰名商标,则运用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瞬间剧增,一些当地政府从当地经济开展的视点动身,对被鉴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高额奖赏,并在税收等方面予以照料。维护驰名商标不是鉴定驰名商标,不是颁发称谓。因为咱们现在维护的是正在创建中的驰名商标,是初级阶段的驰名商标。精确的说是维护创建驰名商标的环境和程序,不可以将一些商标因为被侵权的“低门槛”而确定的驰名商标捧到不适当的方位,更不能已政府名义向顾客发布不恰当的“官方信息”。这样,政府就在协助某个企业促销。参加企业间不正当竞争,也会危害政府的公信力。而在现在,驰名商标无疑是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方针。所以许多企业不惜代价,含辛茹苦去取得驰名商标的确定,并且往往以为取得驰名商标的称谓就好比是有了护身符,成为金刚不破之躯,从此可以无忧无虑,知名度可以越来越好,商场可以越来越强,品牌的维护力度可以越来越大。可见,驰名商标在我国现已广泛的被以为是一种荣誉称谓,这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读既不利于构建公正有序的商场竞争次序,也直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确定准则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驰名商标是推销产品或服务的东西
从法令规定的视点看,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准则抛弃了由商标局主动确定的体系,转而采用了 “被迫确定”、“个案有用”的世界通行的作法。现在,无论是经商标局或商标
评定委员会行政确定,仍是经人民法院司法确定的驰名商标,其效能仅对该个案有用,并不必定对这以后的案子主动具有拘束力。可是现在取得驰名商标确定的广阔企业好像对“被迫确定、个案有用”无动于衷,纷繁对所取得的驰名商标进行大力宣扬,其方式有举行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上作广告。并且,在宣扬驰名商标时,有些企业并不标明其驰名商标的运用范围,而是抽象的标明“某某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这些企业好像不知驰名商标是一动态实际,而想当然的以为一旦驰名商标被确定,那么当然可以对其商标标以“驰名商标”的标签进行大力的宣扬。在我国,当“我国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谓出现在产品上或广告中,企业将争创“我国驰名商标”作为其“品牌战略”的方针时,世界上通行的驰名商标准则在我国实际上现已被“异化”了。这一实际标明,我国某些企业取得驰名商标确定的首要动机好像不在于维护其商标不被侵权,这与驰名商标确定的初衷是各走各路的。现行法令中没有对驰名商标一切人乱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约束的有关规定,设定某些驰名商标一切人乱用驰名商标。当大多数大众对驰名商标确定的效能还不甚清楚的时分,这种宣扬或许可以取得必定的商业作用,但久而久之,不光不利于商场公正竞争,也会给商标一切人带来负面影响,甚者毁了自己的品牌。
(三)司法确定是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
驰名商标归于商标中的稀缺资源,对绝大多数商标而言,被确定为驰名商标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工作。一些商标一切人以为,经过行政程序确定驰名商标需消耗较长时刻,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签到国家工商总局,至少一至两年才干请求下来。相比之下,司法确定就比较简单,法令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成果。所以,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然后以为,人民法院经过司法途径确定驰名商标,较行政确定驰名商标“来得既方便又省劲”。所以,一些商标一切人把驰名商标司法确定当作取得驰名商标的终南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