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09:35浏览量:56
    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与被告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2年7月15日签定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好,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2号楼东单元一层东户三室二厅的住宅卖予原告,房价120000元。原告于同日一次性交清房款。该合同未约好竣工日期、商品房质量等条款。直至2003年3月12日,被告才应原告要求,运用商品房生意合同演示文本与原告缔结预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签定后,原告从被告处获得房子钥匙检查房子时,发现该房现已被别人占有。所以,原告找到被告,期望被告能处理房子被占问题,被告不予理睬。后,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现实而预售商品房。到原告申述时,被告依然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也未竣工。原告要求:一、恳求承认原、被告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无效;二、返还原告所交购房款120000元并补偿利息及丢失12887.83元;被告承当100000元的补偿职责。    判定成果: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二、返还购房款120000元、付出利息(自2002年7月15日至判定收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三、补偿原告20000元。    焦点问题:    1、本案为什么要以合同纠纷申述;这起案子有两个情节,其一,原、被告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原告交钱买房,被告交给房子,这是一个合同联系,其二,原告购买的房子被别人抢走,这是一个侵权联系。这起案子既能够合同联系申述也能够侵权申述,房子被抢占是原告决议经过法令手法问题的原因,由于房子被人占了,被告又不给处理这个问题,签合同买房子的意图就不能完成。怎样才能更有用地建议权力,保护自己的利益?咱们在承受原告的委托后,仔细剖析了有关状况,权衡利弊,以为以侵权申述占房人较为直接,但假如该房被一房多卖,占房人也有一套房子生意手续,就不好以为他侵吞房子,何况,假如真的是侵吞房子,即便官司打赢了,占房人退出侵吞的房子,对原告来说,房子也是被人住过的,对韩某来说现已不是新房子了,自己住进去心思肯定会不舒服,终究作用并不能尽善尽美。以合同纠纷申述,无论是一房多卖仍是无商品房预售答应证,当事人都能够建议权力,尤其是无预售答应证,依据较易获得,可直接恳求法院承认合同无效,房款返还后还可再买新房,终究作用必定要比侵权好。    2、哪些景象能够确定商品房生意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无论是何种生意合同都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当然也包含商品房生意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还具体规则: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确定无效,但是在申述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能够确定有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适用范围;该解说榜首条: 本解说所称的商品房生意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没有建成或许已竣工的房子向社会出售并搬运房子一切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    本解说规则的商品房生意合同,对主体有特别规则,榜首,出卖人限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不是一切的房子生意合同的卖方;第二,买方是不特定的社会个别, 不是定向出售的买房人。本解说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子预售或现售。能够看出,房改房的购买、旧房生意、集资建房不适用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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