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5 23:38浏览量:1090
交通安全是陈词滥调的问题,我们都不太注重了,一旦遇到事端又是不知所措。下文为我们介绍的是交通事端简易处理,期望我们注重交通安全!
交通事端简易处理程序
1、固定现场依据:
固定现场依据的方法能够经过画现场草图、拍照现场相片、录像,也能够经过现场口头问询方法固定依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康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
3、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驭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或许有关部门指定的地址停放,依法给予处分:
(1)驾驭人无有用机动车驾驭证的;
(2)驾驭人有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嫌疑的。
4、制造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
(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依据现场固定的依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说等,确认并记载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气候、当事人名字、机动车驾驭证号、联系方法、机动车品种和号牌、稳妥凭据号、交通事端形状、磕碰部位等,并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制造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能够当场出具,也能够过后出具;可是最迟应当自现场查询之日起10日内制造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
5、当场调停:
当事人一起恳求调停的(能够口头请求),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停,并在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上记载调停成果,由当事人签名,交给当事人。
可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调停;交通警察能够在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上载明有关状况后,将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交给当事人:
(1)当事人对路途交通事端确认有贰言的;
(2)当事人回绝在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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