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引发经济争议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14:26浏览量:2501

我自2004年2月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2月8日,该公司以我经训练仍不能担任作业为由,解聘了我,并付出给我相当于两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后来,我经过学习劳作合同法,得知公司应当付出给我相当于4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也即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我所以在2009年2月9日到公司理论,要求增发2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人事主管拒绝了我,并称,我即便请求劳作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也不会受理,由于超越了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期间。请问,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期间是多长? 
律师回答: 
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劳作争议请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越这个法定时刻,劳作者就丧失了经过劳作裁定程序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力,即劳作者不能再请求劳作裁定了。因而,怎么确认“劳作争议发作之日”非常要害。为此,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则,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这就是说,“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劳作者建议权力并因而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日期,而非劳作者的权益被损害之日。你的权益被损害之日是2008年2月8日,而你知道自己的权益被损害之日是2009年2月9日,因而你与该公司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2009年2月9日。自2009年2月9日起的1年内,你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讨要缺乏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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