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2 20:13浏览量:249
合同免除的效能
合同的免除,是合同有用建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1、一般规则
合同法第97条规则,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恳求恢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损失。该条规则,确立了合同免除的两方面效能:一是向将来发作效能,即停止实行;二是合同免除能够发作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令结果)。学者以为,非继续性合同的免除准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免除准则上无溯及力。
2、合同免除与危害补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则,合同免除与危害补偿能够并存。但关于危害补偿的规模,有不同观念。其一以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全部危害均可恳求补偿,既包含债款不实行的危害补偿,也包含因恢复原状所发作的危害补偿;其二以为,对危害补偿规模的确认应具体分析,在许多状况下,危害补偿与合同免除是彼此排挤的,挑选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沛的维护,没有必要一起采纳两种方法,例如协议免除、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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