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船只留置是受法令维护的,只是用于在船只所有人或许船只的权力人回绝付出酬劳给船只修补人或许缔造人的时分。船只修补人或许缔造人能够依据其享有的船只留置权对其合法占有的船只进行留置。那么,接下因由
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船只留置权的相关法令知识内容。期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一起期望以下内容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船只留置权的特色
船只留置权,是船只担保物权的一种。船只留置权不只具有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能”等一般特征,并且还具有其本身的一些特色,归纳起来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依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只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力主体。就海商法调整的联系而言,能够依据合同占有别人船只的债款人,首要表现为船只缔造人、船只修补人、船只拖带合同中的拖带人、船只救助人以及沉船起浮或打捞人等。但《海商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均没有把船只留置权的权力主体扩大到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人。这首要为了尽量削减排在船只抵押权之前优先受偿的船只担保物权的数量,以进步船只抵押权人(通常是为船只供给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的优先受偿时机,从而到达鼓舞航运出资的意图。
2、以依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只为客体。船只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依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只。这包含两重意义。榜首、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只,不发作船只留置权;第二、作为某一船只留置权客体的船只,须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只,或称当事船只,而不包含其它船只。
3、作为留置物的船只不有必要是债款人享有
所有权的船只。我国《海商法》规则能够留置的船只是(造船人或修船人)“所占有的船只”。据此,作为船只留置权客体的船只,并不有必要是“合同另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船只。换言之,造船人或修船人对其依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只或“合同另一方”交给缔造或修补的船只得建议船只留置权。
4、一般须经过法院拍卖完成二次效能。留置权的二次效能,是指当债款于实行期满超越必定期限后仍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人得依法处置留置物,以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效能。
二、船只留置权的获得条件
船厂在两边没有缔结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只的权力是所要重视的问题。结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则,船只留置权的获得条件有三: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只,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则,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
(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只,但在合同没有届清偿期时,因而时髦不发作船东不实行债款的问题,不发作留置权。
(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只有牵连联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只。所谓的“牵连联系”,便是债款与标的物的占有的获得是根据同一合同联系。
综上所述,船只留置权是由法令进行规则的,一旦满意留置权的获得条件,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好,也会依照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发作效能。在实践中,关于留置船只的具体情况十分复杂,远洋航行触及各国的海洋管理条例不同颇大,在处理船只留置权的时分,应该成分考虑本国及所在国的相关海商法,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望以上能够协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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