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合同胶葛】房子租借胶葛的统辖确认问题
租借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借物交付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
就房子租借胶葛的统辖确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子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补葺房子的申述,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子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统辖的准则将案子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都匀市法院以为:房子在北京,又将案子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停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招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相似状况,由于房子坐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触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知道不合而互相推诿统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子两间,该房坐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向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子和欠租向向阳区法院申述,恳求收房自用。向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子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申述;东城区法院以为被告户籍在向阳区应由向阳区法院统辖,让原告仍找向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向阳区法院统辖)。”对相似房子租借胶葛,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则的一般地域统辖仍是特别地域统辖,知道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依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则,只要实行特别地域统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统辖。触及房子租借联系的诉讼,从两便准则考虑,应当适用特别地域统辖。不然,如适用一般地域统辖,关于房子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胶葛,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定后的实行。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审判实践中的一向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统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3条所称“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由于民事合同规模较广,明显房子租借胶葛不能按合同胶葛确认统辖;《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所称“因
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子租借胶葛,实质上是合同实行中的争议,不触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统辖规则。凡在租借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房子补葺、租金、腾退等胶葛,一般可由房子所在地法院统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更契合‘两便’准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凡在租借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房子补葺、租金、腾退等胶葛,一般应由房子所在地法院统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更契合‘两便’准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统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则,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实行判定,然后正确、及时地审结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