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要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4 15:00浏览量:676

事例:
2010年7月8日,经过几番折腾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关娟(化名)总算找到一份自己喜爱并且合适的作业——在一家公司担任服饰规划。劳作合同约好期限三年,试用期为6个月。尽管关娟觉得试用期长点,且期间的月工资竟比其他的规划人员少了1000元,但依据喜好和工作难,仍是容许了。转瞬试用期将满,公司却以“不满意”为由要关娟走人。关娟并不知道,公司仅仅为了使用试用期,让关娟供给廉价劳作力。
解析: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虽可以在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但并非可以为所欲为,而“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最底子的便是要有依据证明“劳作者不符合选用条件”。就选用条件,用人单位应预先发布或在劳作合同中清晰,且必须有依据证明劳作者不符合该选用条件。本案中,权且不管公司是否事先向关娟发布过选用条件,但公司至少不能阐明对为什么关娟“不满意”,更不能供给依据证明其“不符合选用条件”,故公司不得单方面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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