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作法对不续签合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则,关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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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作法对不续签合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则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付出劳作者经济
补偿金,作业1年付出1个月薪酬;假如劳作者存在《劳作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回绝续签违法,应该付出劳作者赔偿金,作业1年付出2个月薪酬;
2、劳作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供给的新的劳作合同约好的条件下降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
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赞同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