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1 14:07浏览量:1354
「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原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被告人:王大玲1993年,由上海市教委所辖的34所中专学校一起出资184万元,组成全民所有制企业上海中专联合实业公司(简称“中专联合公司”),并建立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简称:“中专房产公司”)作为中专联合公司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事务,由王大玲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1994年至1995年,中专房产公司在运营期间,使用发包本单位工程给上海南汇建生修建有限公司之便,由王大玲决议,收受对方贿赂款23万元,之后将其间13万元在公司内部员工中私分,另10万元用于公司其他费用开支。1996年头,中专房产公司运营陷入困境,经股东大会决议,将中专联合公司及其子公司中专房产公司有偿转让给中建四局(沪)。中建四局(沪)在出资260万元获得两公司的悉数资产权、运营权、管理权和债款、债款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于1996年8月将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更名为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简称“祥铃公司”),并持续聘任王大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祥铃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原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及被告人王大玲的行为已构成单位纳贿罪,应依法惩办。被告人王大玲对指控现实没有贰言,但对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的企业性质提出质疑。其辩护人以为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王大玲的行为不该构成单位纳贿罪。「审判」法院经审理以为:1.本案中祥铃公司因无违法行为,不该追查刑事责任,施行纳贿行为的中专房产公司因依法转让而不存在,无法追查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单位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停止审理。2.中专房产公司的经济性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法人营业执照为证,证人对公司资金来源也供给了佐证,王大玲及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没有理由,不予支撑。3.单位违法中,被告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属两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对被告单位的停止审理并不影响追查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作出对被告单位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停止审理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违法的补充规则》第六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王大玲犯单位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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