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9 20:38浏览量:1670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规则,我国辩解的品种主要有:自行辩解自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办阶段,仍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解。
托付辩解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则,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2.公诉案子的犯罪嫌疑人自案子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辩解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延聘律师为其供给法令协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办部分将该案子移交审查申述部分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则,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被告人能够托付辩解人。指定辩解我国的指定辩解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解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解包含: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供给辩解。最高人民法院《解说》对“能够指定”辩解人的状况作了具体规则,包含:(1)契合当地政府规则的经济困难规范的;(2)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族经屡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当辩解费用的;(4)一起犯罪案子,其他被告人已托付辩解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以为申述定见和移交的依据资料或许影响正确科罪量刑的。指定的辩解人,应当是依法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2.被告人盲、聋、哑或许约束行为能力,或许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3.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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